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府定之。
  本府各局、處、委員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各局、
  處、委員會擬訂,報本府核定;乙表由各局、處、委員會定之,報本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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