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公所就里民活動中心閒置附屬設施之管理,得於不違反第五條、第 六條規定用途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定下,進行活化公有財產使用效益 措施。 前項措施,應專案報請本府核准,如有收益並依「基隆市市有公用不動 產收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