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區里民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區公所就里民活動中心閒置附屬設施之管理,得於不違反第五條、第
 六條規定用途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定下,進行活化公有財產使用效益
 措施。
 前項措施,應專案報請本府核准,如有收益並依「基隆市市有公用不動
 產收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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