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建造執照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限土地非自有者)。
二、工程圖樣:
(一)基地位置圖:載明基地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
區域計畫土地編定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
(二)現況實測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號及境界線、建築線、臨接
道路之名稱及寬度、建築物之配置。
(三)配置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形、四週道路、附近建築物情況
(含層數及構造)、申請建築物之位置、騎樓、空地、基地標
高、排水系統、排水方向及現況高程。
(四)各層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及尺寸,並標示
新舊溝渠位置及流水方向。
(五)建築物立面圖:各向立面圖應以座向標示之,並註明碰撞間隔
。
(六)剖面圖:註明建築物各部尺寸及所用材料。
(七)各層結構平面圖。
(八)結構詳圖:載明各部斷面大小及所用材料。但所附結構計算書
業已載明斷面大小及材料者,其結構詳圖得於開工前送主管建
築機關備查。
(九)設備圖:載明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定建築物主要設備之配
置。但電氣、給水、電信、消防、室內裝修核可之各主管機關
核准文件得於報驗基礎版(有地下層則為地下層底版)前送本
府備查。逆打工法則於第一次樓板施工前送本府備查。
三、結構計算書:
(一)二層以下跨度過六公尺之鋼筋混凝土樑,應檢附該部分應力計
算書。
(二)跨度超過十二公尺之鋼架構造,應檢附鋼架應力計算書。
(三)三層之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樑跨度超過五公尺者,應檢附
結構計算書。
(四)四樓以上建築物一律檢附結構計算書。
四、地基調查: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規定辦理。
五、建築線指示(定)圖:申請基地屬非都市土地者應檢附現況面前通
路寬度認可文件替代。
六、其他有關文件:
(一)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二)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辦理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三)增建者應檢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四)辦理空地套繪所需之地籍套繪圖。
(五)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應檢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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