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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社區營造推動文化產業及閒置空間再利用計畫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者,得令其限期改正,或視情節輕重 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得列為下一年度 審查之參考或對申請單位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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