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合作社(場)申請設立登記審查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設立合作社(場)設立登記後,應於六個月內呈報開業。但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得再延長六個月,逾期註銷成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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