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72
人,瀏覽人次:
96728366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合作社(場)申請設立登記審查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設立合作社(場)設立登記後,應於六個月內呈報開業。但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得再延長六個月,逾期註銷成立登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