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符合下列條件者,不受前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使用
面積及第二項使用樓層之限制:
一、主要出入口面臨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設置之地點位於建築物第一層、第二層或地下第一層。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四、大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其建築物
    與相鄰建築基地間保留四公尺以上之空地(不包括地下室)。
前項大型商場(店)總樓地板面積以一千五百平方公尺及飲食店總樓地板
面積以九百平方公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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