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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各主管機關對鄉(鎮、市)公所之補助事項,除報經本府 核定有案,仍依原核定案辦理外,其餘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凡非屬本 辦法規定得予補助事項範圍者,各主管機關均不得再行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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