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施行前,各主管機關對鄉(鎮、市)公所之補助事項,除報經本府
核定有案,仍依原核定案辦理外,其餘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凡非屬本
辦法規定得予補助事項範圍者,各主管機關均不得再行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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