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25
人,瀏覽人次:
89208753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本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 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 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