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0日

條文關聯

  里民大會之開會,須有本里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住戶代表出席,始得開
  議。但出席戶數在一百二十戶以上者不在此限,出席人數不足開會額數
  時,改開座談會。
  前項座談會對於議案不得表決,但可交換意見,作成紀錄函轉權責單位
  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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