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民大會之開會,須有本里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住戶代表出席,始得開 議。但出席戶數在一百二十戶以上者不在此限,出席人數不足開會額數 時,改開座談會。 前項座談會對於議案不得表決,但可交換意見,作成紀錄函轉權責單位 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