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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獎勵之評定,依附表二規定核計。但已依實施都市 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獎勵者,不適用開放式空間廣場及 人行步道之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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