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獎勵之評定,依附表二規定核計。但已依實施都市
  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獎勵者,不適用開放式空間廣場及
  人行步道之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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