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臨接之計畫道路或經指定(示)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其舖面、排
水溝等公共設施尚未闢築完成者,申請建築應依規定辦理其出入通路及排
水系統之拓築。
前項出入通路及排水系統拓築之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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