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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建築基地臨接之計畫道路或經指定(示)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其舖面、排 水溝等公共設施尚未闢築完成者,申請建築應依規定辦理其出入通路及排 水系統之拓築。 前項出入通路及排水系統拓築之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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