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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漁港興建管理辦法臺中縣施行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船舶在港區內或附近水域時不得無故施放信號或鳴放音響,如發生緊急 事故應鳴放汽笛或警鐘,日間並應懸掛警報旗號,夜間燃放信號彈煙火 閃光以為告急或警告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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