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寵物生命紀念業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八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鍰
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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