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之交通工具,除新購者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審查
  其購用憑證之日期,決定其稅額後,依本法第三十 條規定處罰外, 其
  他逾期未完稅、報停、繳銷牌照或經監理機關吊銷或註銷牌照後,使用
  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本法第二 十八條規定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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