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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受託人在委託經營契約期滿後,有意繼續經營時,應於契約屆滿一年前, 檢附經營成效及最近兩年之校務評鑑報告、教育視導報告、財務報告、後 續經營計畫書等,向本府提出續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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