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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管理娼妓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15條
(接客收費標準) 妓女戶妓女接客收費標準如下: 一、短時(每時段以十五分鐘計算):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留宿(以每日零時起至八時止):新臺幣貳仟元整。 前項收費標準由本縣警察局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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