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管理娼妓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接客收費標準)
妓女戶妓女接客收費標準如下:
一、短時(每時段以十五分鐘計算):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留宿(以每日零時起至八時止):新臺幣貳仟元整。
前項收費標準由本縣警察局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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