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臨時使用許可。 一、違反原核准使用內容。 二、未能維持現場人員及車輛等秩序,致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破 壞公物,經勸導改善而未能改善。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有停止使用之必要性。 申請人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一年累計次數達二次者,主管機關 該年度不受理其申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