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使用道路或廣場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臨時使用許可。
  一、違反原核准使用內容。
  二、未能維持現場人員及車輛等秩序,致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破
      壞公物,經勸導改善而未能改善。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有停止使用之必要性。
  申請人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一年累計次數達二次者,主管機關
  該年度不受理其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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