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教育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一、章程變更。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
      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無抵押貸款。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
  本府,本府得派員列席。
  第一項但書各款之決議,應於會議結束後三十日內報本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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