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一、章程變更。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
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無抵押貸款。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
本府,本府得派員列席。
第一項但書各款之決議,應於會議結束後三十日內報本府許可。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