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浴室業、游泳業之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澄清且無色、無臭,不得有浮沫、苔藻滋生。
二、業者應每個月配合汲取浴池水或游泳池水送檢一次。其水質微生物指
    標,應符合衛生局公告之規定。
三、浴池或游泳池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應備有水質酸鹼度及餘氯測定器
    ,開放期間每日作水質酸鹼值與自由有效餘氯測定至少四次。但游泳
    業於夏季開放期間,應每二小時測定一次。
四、前款水質酸鹼值及餘氯量或其他相關物質,應符合衛生局公告之規定
    。
五、浴池或游泳池非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應先報經衛生局核准。
六、浴池或游泳池,不得有污水或工業廢水流入。
七、涉水池每天至少換水一次,換水時應將池內外洗刷清潔。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測定結果,應於營業場所明顯適當處公告,並保存一
年,以備衛生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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