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經公告列為保護之珍貴稀有樹木之所有權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得自公告
  時起至公告截止後十五日之期間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本府提出異議;其
  以言詞提出者,應作成紀錄。
  本府受理前項異議,應作成記明理由之行政處分書送達異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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