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告列為保護之珍貴稀有樹木之所有權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得自公告 時起至公告截止後十五日之期間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本府提出異議;其 以言詞提出者,應作成紀錄。 本府受理前項異議,應作成記明理由之行政處分書送達異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