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每年至少一次派員至魚塭檢查其經營情形
  ,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之,養殖漁業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人員執行檢查時,應提示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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