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申請案在送請評議委員會審議前,應於本府公告欄
  、申請所在地之鄉鎮公所及村里辦公處與申請巷道廢止或改道地點公開
  展覽一個月,並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
  臨接現有巷道或鄰近地區之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
  姓名、地址、電話及異議理由送交本府,由評議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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