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招生簡章內容,應包括核准辦理之類科、招收班數、人數、開課日
期、當期修業期間、收退費規定、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等。
補習班招生應秉持誠信、公開、正確之原則,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
得誇大不實、引人誤解、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前項宣傳或
廣告應於明顯處載明本府核准立案之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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