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緯度測量之主要儀器與器材規定如左:
  一、一、二等用各類型之折鏡子午儀具有泰爾各答水準器及測微器者或
      天文經緯儀、斷流時錶、(或石英時鐘)、一九五0鮑斯星表、當
      年之基本恒星之視位置表。
  二、二等得視情況需要亦可用各類型等高儀。
  三、遠距離連測者,可用衛星接收儀作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