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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之一
住宅區內建築基地後面基地線臨接公園、綠地、廣場、河川、體育場、兒 童遊樂場、綠帶、計畫水溝、平面式停車場、河川區、湖泊、水堰或其他 類似空地者,其後院深度比之計算,得將該等寬度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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