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
,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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