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漁業人建造魷釣漁船,應取得一艘魷釣漁船之汰建資格,不適用第十四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補足及保留賸餘汰舊噸數
之規定,且建造完成後總噸位不得超過一千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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