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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之三
漁業人建造魷釣漁船,應取得一艘魷釣漁船之汰建資格,不適用第十四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補足及保留賸餘汰舊噸數 之規定,且建造完成後總噸位不得超過一千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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