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後安放龍骨或建造達類似安放龍骨階段 之下列漁船,應符合二00七年漁業工作公約附錄三之起居艙規定(以下 簡稱起居艙規定): 一、總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之漁船。 二、總長度未滿二十四公尺,且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 漁船符合起居艙規定之證明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