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並通知軍事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
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軍事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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