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對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允許,不得實施前條之調查。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以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之科技方法對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進行調查,
    將有探得軍事機密之可能,考量維護機密之必要,爰參照第一百二十
    七條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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