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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