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茲設立國際海底管理局,按照本部份執行職務。
  二、所有締約國都是管理局的當然成員。
  三、已簽署最後文件但在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c) 、(d) 、(e) 或 (f)
      項中未予提及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中的觀察員,應有權按照
      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以觀察員資格參加管理局。
  四、管理局的所在地應在牙買加。
  五、管理局可設立其認為在執行職務上必要的區域中心或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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