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
  三、訴願事件。
  四、到場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行政
      處  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人員之姓名。
  五、辯論進行之要領。
  以錄音機、錄影機等機器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者,其錄音帶、錄影帶等
  ,應與言詞辯論筆錄編為審議紀錄之附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