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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再行查封財產之限制)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 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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