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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服務或寄寓他處而本籍未變更者,仍得聲請登記為本籍所屬選舉之候選 人。 婦女因結婚、離婚而尚未為設籍之登記者,仍得聲請登記為原籍所屬選 舉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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