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服務或寄寓他處而本籍未變更者,仍得聲請登記為本籍所屬選舉之候選
  人。
  婦女因結婚、離婚而尚未為設籍之登記者,仍得聲請登記為原籍所屬選
  舉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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