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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墳墓非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埋(火)葬許可證者,不得收葬。 申請埋(火)葬許可證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二份。當地主管機關除留 存一份外,並應以一份函送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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