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對市議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市議會得
  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邀集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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