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協助兵役人員,依第八條規定應獎勵者,視其事實,比照第十條或第十二
條之規定分別獎勵或頒贈匾額、錦旗或獎品,並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協助事項,屬於軍事機關主辦者,由軍事機關比照軍事人員之獎勵程
    序辦理。
二、協助事項,屬於行政機關主辦者,由行政機關比照役政人員之獎勵程
    序辦理。
前項獎勵均經由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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