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兵役人員,依第八條規定應獎勵者,視其事實,比照第十條或第十二 條之規定分別獎勵或頒贈匾額、錦旗或獎品,並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協助事項,屬於軍事機關主辦者,由軍事機關比照軍事人員之獎勵程 序辦理。 二、協助事項,屬於行政機關主辦者,由行政機關比照役政人員之獎勵程 序辦理。 前項獎勵均經由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