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主任秘書承署長、副署長之命指導本署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
  責如下:
  一、關於役政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及法規研擬、修正之審核、協調事項。
  三、關於各單位文稿之綜核、督導事項。
  四、關於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五、關於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七、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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