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依照規定格式,造具年度營業報
  告書表五份,送由所在地縣市政府,以一份存查,一份轉送財政廳查核
  ,三份轉送省合作主管機關,以一份存查,二份分轉內政部、財政部核
  備。
  前項年度報告書表包括: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計
  算表及盈餘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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