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依照規定格式,造具年度營業報 告書表五份,送由所在地縣市政府,以一份存查,一份轉送財政廳查核 ,三份轉送省合作主管機關,以一份存查,二份分轉內政部、財政部核 備。 前項年度報告書表包括: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計 算表及盈餘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