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廣告物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之設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堵塞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各種開口或必要之通風、採光設施。
  二、違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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