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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告物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之設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堵塞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各種開口或必要之通風、採光設施。 二、違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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