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親居留證為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自
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為一年,移民署並得核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但所持
大陸地區證照之效期不足一年者,依親居留證之有效期間得予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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