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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23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倘私生子所隸屬國家之法律承認其國籍得因其民事地位變更 (如追認及 認知)而喪失時此種國籍之喪失應以此 人取得別國國籍為條件惟應按照該國關於民事地位變更影響國籍之法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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