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單位主管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情況特殊有請示必要者外
,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承辦局稿先行核發,並每週將辦
理情形彙列簡表呈報副局長以上長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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