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各單位繳交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以核准品類之重量或件數為準,繳交時
  或繳交後發生超出或短少者,依其責任追令更正補繳或賠償。
  前項超出或短少,如其責任不在繳交或接收機關,得酌情核准註銷或更
  正,總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內者,由所隸總司令部核定後報國防部備查
  ,總值逾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報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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