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標準規定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罰如下:
一、有主要缺失或相當主要缺失一項以上,未達三項者,處罰鍰並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設立許可。
二、有主要缺失或相當主要缺失三項以上,或其他違規情節重大者,處罰
    鍰並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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