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取得後,如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而未於轉讓、滅失或報廢當 時自帳上扣除者,於計算重估價值時,應追溯其取得年度而扣除之,取得 年度無法決定時,按先進先出法計算,其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 並應配合扣除之。
重估資產範圍包括固定資產、遞耗資產或無形資產,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