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訂定
    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規範。
二、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需要,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
    適當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需要時,比照原件,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
四、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
    、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存放媒介物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
    採適當防範資料外洩措施。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有關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應包
括資料安全管理之規定,明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採行之資料安
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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