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一、除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外,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因
      受僱而取得之薪俸、工資及其他類似報酬,除該項勞務係於他方締
      約國境內提供者外,僅由該一方締約國課稅。該項勞務如係於他方
      締約國境內提供,他方締約國得對該項勞務取得之報酬課稅。
  二、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於他方締約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符
      合下列三款規定者,應僅由該一方締約國課稅,不受第一項規定之
      限制:
  (一)該所得人於一會計年度內開始或結束之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內,於
        他方締約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
  (二)該項報酬非由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雇主所給付或代表雇主給付。
  (三)該項報酬非由該雇主於他方締約國境內之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
        擔。
  三、因受僱於一方締約國之企業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船舶或航空器上提
      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該一方締約國得予課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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