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庭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社政主管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經評估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得轉介推展家庭
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課程、諮商或
輔導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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