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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家庭教育課程、諮商或輔導之提供)
社政主管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經評估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得轉介推展家庭 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課程、諮商或 輔導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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